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分别进行处置:假如机动车辆已实质出货买受人并已出货有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概念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辆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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