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推行了,取消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婚姻登记条例》在本行政地区内的推行状况时发现,在这一条例推行前,该县每年有10~20对居民因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被证明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而没办理结婚登记。但自该条例颁布推行以来,没一对新人提交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
执法检查组觉得,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需要出具结婚以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别证明的做法,违反了《中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该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姜健康一脸无奈地对执法检查组的员工说:“违法也是无法的事。大家需要居民出具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居民就会说大家不依法办事,不需要居民出具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严格来讲大家又违法了,真是‘左右为难’啊!”
8月28日下午,在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了县政府和县法院关于贯彻推行民法典律法规状况汇报后,执法检查组觉得,虽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需要居民出具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是违法的,但责任不在婚姻登记员,而在于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是不是要提交“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这一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察,解决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防止法律法规推行陷入“两难”境地,不要让国家公务职员在拓展工作中感到左右为难。
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对执法检查组的建议纷纷表示赞同。
会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根据审议建议的需要起草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察的建议》,准时将建议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杨启云在同意采访时说:“这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察,只不过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尽一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