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彭某与女朋友订结婚以后,依据老家风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因为二人聚少离多、常常争吵,最后分手,没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律师讲法典
彩礼的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可以收获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率,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状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推行“骗婚”等行为,不只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