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和行政强制实行不服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和行政强制实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按期限内不予回话,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话的;
7、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觉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角逐的;
9、觉得行政机关违法筹资、摊派成本或者违法需要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觉得行政机关没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根据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子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别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请求一并审察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争议;
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超越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未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重复起诉的;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质影响的;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觉得无需开庭审理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置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达成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子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和行政强制实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按期限内不予回话,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话的;
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觉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角逐的;
觉得行政机关违法筹资、摊派成本或者违法需要履行其他义务的;
觉得行政机关没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根据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子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别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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