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采取不真实合同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行为,但没导致实质损失,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
案例索引
(2017)豫14刑再6号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宁陵县水务局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向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拨款34.2万元。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赵某安排米某(水务局建筑工程总队主管会计)以治理碱河为由制作一份不真实的施工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分两次将该款取出,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薪资、创建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会议费、还单位外欠账等成本支出。另查明,涉案的34.2万元系从水费中支出,水费属非税收入,是地方一般财政资金,不是国家水利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符合宁陵县财政局的拨付手续。宁陵县获得2007年度“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县委书记贾某、县长李某分别记个人三等功。
法院觉得
被告人赵某在任宁陵县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解决争创“红旗渠精神杯”经费及本单位经费问题,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采取不真实合同,报经时任县长李某批准赞同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虽目的正当,但其行为程序不当。虽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但没导致实质损失,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原审判决定罪不当,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
1、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及(2016)豫1423刑申1号驳回申诉公告书;
2、被告人赵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